泰达币交易合法吗(中国买卖泰达币合法吗)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泰达币交易合法吗这个问题,中国买卖泰达币合法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早在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就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各类代币发行(ICO)融资活动。“这就是说包括各种游戏币,只要在国内发行、交易都是违法的。”赛迪区块链研究院院长刘权说。据他介绍,目前我国唯一合法的数字货币是由央行发行的DCEP币。
2、尽管USDT这样中心化的数字交易货币始终存在超发、滥发、流通和价值背书不透明等种种问题,它却依然成为眼下除比特币、以太坊之外交易量最大的数字货币,且持续影响着数字货币市场的价格波动。
USDT(泰达币)在中国并不具备合法的货币地位,其交易活动也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规定,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相关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打击。
USDT作为一种虚拟货币,虽然在国际上被广泛用于数字资产交易和支付,但在中国境内,它不被视为真实货币。虚拟货币不是由货币发行机关发行,因此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这意味着USDT无法像人民币一样在市场上流通,也不能作为法定货币用来支付商品或服务。
我国政府明确指出,虚拟货币的投资和交易具有极高的风险。由于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剧烈,市场投机性强,且缺乏国家的信用背书,投资者极易遭遇损失。此外,虚拟货币的匿名性也为洗钱、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进一步增加了其交易的法律和金融风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规定,任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在中国境内均被禁止。这意味着无论个人还是机构,都不得在国内进行人民币与USDT之间的兑换。与此同时,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活动,也同样被认定为非法行为。
除了兑换业务,提供虚拟货币交易的相关服务也是违法的。例如,任何平台或个人不得为USDT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定价服务或充当中央对手方。这些行为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罪名,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自2017年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来,中国已经对虚拟货币相关平台进行了大规模的清理和整改。任何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互联网平台,包括提供USDT交易的平台,均被视为违法经营。金融管理部门会提请电信主管部门关闭这些平台的网站,并提请网信部门对其移动应用程序(APP)进行下架处理。
对于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平台,除了关闭网站和下架APP外,相关部门还会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这意味着这些平台将被彻底取缔,无法继续以任何形式开展经营活动。
开展USDT相关的兑换、交易、定价等业务,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如果这些行为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犯罪。根据中国刑法,参与这些活动的个人或机构负责人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包括罚款和有期徒刑。
尽管虚拟货币在国际市场上仍有一定的合法空间,但中国的法律环境对其监管极为严格。投资者应当高度警惕与USDT相关的投资机会,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交易,以免触犯法律或遭受经济损失。如果已经参与相关交易,应尽快终止,并寻求法律建议,以减少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1、2017年9月,在央行联合七部委发出《关于代币融资风险公告》,明确禁止人民币和数字货币的交易以及禁止ICO(InitialCoinOffering的缩写,意即首次公开募集数字货币)发行。
2、法院提醒,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要保持清醒理性。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代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3、2013年12月5日,央行联合五部委出台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对于比特币虚拟商品的身份给予认定,并且提示了金融风险。
4、2017年9月4日,央行联合七部委,发布了《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在这份公告中,央行将数字货币的身份定性为“虚拟货币”,而非“虚拟商品”。
5、世界各国对数字货币的态度不同。北美、西欧、日本是对比特币接受程度比较高的国家;俄罗斯定义比特币为非法;印度等国家对比特币没有出台相关政策。
6、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法院提醒: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7、参考资料来源:中青网-法律风险不容忽视专家:数字货币亟待明确监管部门
在中国个人持有比特币是合法的,但其法律地位较为复杂。具体如下:
1、比特币被视为一种虚拟商品,而不是货币,因此个人可以自由拥有和存储比特币,但不得将其用作支付手段。
2、虚拟货币兑换、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等虚拟货币有关业务全都归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概严格禁止,坚决依法查处。
3、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以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在我国使用、交易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要注意以下事项:
1、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4、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国内禁止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提供以下服务:
1、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
2、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等服务。
3、互联网企业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4、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兑换、交易等经营服务。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